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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误区 [打印本页]

作者: censt    时间: 2018-6-7 15:29
标题: 商标注册标记的使用误区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右下角或者右上角 [1]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商标注册人注册标记使用行为,不能因标记的不规范使用,使他人对商标注册内容产生误解。财道玉环商表示对使用注册标记导致误解问题,实践中存在着导致误解的几个主客观因素:
第一、商标法律未规定商品上应当使用几个商标。使用商标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可以使用一个商标或者多个商标,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商标法律未规定同一个商品上使用的多个商标,是否其商标权必须属于同一个商标注册人。实践中存在同一种商品上的多个商标分属于不同商标注册人的情形。
第三、商标法律未规定,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多个商标是否均表示该商品的来源。实践中已经存在着同一个商品上的多个商标,有的表示商品来源,有的则表示商品原材料来源或者商品销售渠道。
财道玉环商表示因此,应当对商标的使用,特别是注册商标标记的使用加以重视,区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对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可以不使用注册标记或者分别标注注册标记。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联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内容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应当承担商标违法责任。上述违法使用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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