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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汽车召回条例升级解读:召回不等于质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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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08:49: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国首部“汽车召回”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中国汽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我国汽车消费者的一个福音。汽车召回制度从原来的《规定》变身《条例》,正式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相比较原来的《规定》,新公布的《条例》有些什么亮点呢?
  据容凯汽油滤清器了解,新条例将汽车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提升至法规,这不仅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提高,还对处罚力度、召回程序、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细化和明确。
  新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威慑力大大增加。除了高额罚款外,吊销有关许可的规定足以对生产者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
  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10%的最高限额对违法企业处罚,假设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缺陷车型销量为1万辆,企业将被处以上亿元的高额罚款。而在日常的召回案例中,多达上万辆的召回并不鲜见。
  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信息的投诉和收集方式。众所周知,除了车主反馈或者企业主动召回,相关产品缺陷的信息很难收集。为此,新条例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然而,仅靠质量监督部门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由于汽车从生产、出口到维修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经过不同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为此,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尤为重要。新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更有利于产品缺陷问题的收集。
  新条例完善了包括召回的启动、实施和报告程序在内的召回程序,并对一些可能导致各方相互扯皮的细节进行了明确。比如,汽车产品存在缺陷需要召回时,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与此同时,新条例首次规定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这个规定避免了轮胎生产商和汽车生产商相互扯皮的情况出现。 http://www.cnrkf.com/en/NewsView.asp?ID=105
  容凯汽油滤清器介绍,新条例还规定国务院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此举在赋予监督机关更高权限的同时,也大幅提升了对缺陷汽车的调查力度。
  新《条例》的出台对我国汽车召回有很大影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出台的条例意味着我国的汽车召回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一般性的规定转变成了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让缺陷汽车召回变的有法可依。
  此次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条例》,明确并提高了处罚金额,其最高额已达百万元,且条例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前《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中,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实施召回等行为的惩罚,最高限额仅为3万元,这对于绝大多数汽车生产厂家来说可谓九牛一毛,早先的惩罚力度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罗磊表示,对汽车厂家来说,罚款并不是最严重的,严重的是条例中标明情节严重者可被吊销生产许可,这对于汽车生产厂家来说是致命打击,因而将引起国内全部整车商的重视。
  虽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是升级版,但是由于国内汽车召回数量不多,也不常见,所以很多消费者都对汽车召回很陌生。您是不是也曾经认为绝对不能买召回的车?您是不是也曾因为爱车故障得不到解决而无奈?下面我们就来解答您对汽车召回的疑惑和误区。
  原先的《规定》,按照汽车产品种类分步骤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操作上先是乘用车,再到商用车;《条例》则挑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包括“汽车挂车”,统称汽车产品。召回范围已经由乘用车延伸到商用车,还增加了缺陷轮胎召回。“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的表述,意味着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消费者对于汽车召回心存芥蒂,认为召回过的车型代表其质量差一定不能买。据容凯汽油滤清器获悉,事实上,汽车召回主要是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由厂家针对某一故障率高发的问题进行无偿更换、改造的行为,也是出于对消费者负责任的一种企业行为,并非坏事。http://www.cnrkf.com/en/NewsView.asp?ID=105
  有业内专家解释,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个配套厂生产的,汽车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尽管各大车商都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也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但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还是难免出现一些妨碍安全的问题
  生产者依照《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条例》中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自8年前《规定》出台后,关于汽车“召回”和汽车“三包”该谁先谁后的争论画上句号。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目前中国汽车召回现状,52.9%的网友认为现行的召回规定法律效力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超过40%的网友认为没有法规约束,车企处理缺陷产品时态度不积极,并且对车企惩罚力度太低,很难保障车主权益。
  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从部门规章升级为法规无疑是巨大的进步,同时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也可以对违规车企起到警示震慑的作用,但是要让法规真正起到作用落到实处还需要国内有更加优化的监管环境。
  在国外很多召回制度完善的国家,第三方的检测机构也很权威。例如德国的全德汽车俱乐部(ADAC),这个最早起步于道路救援的非营利性机构每年都会将全年汽车救援数据整合分析,并按车型种类评出故障率最低车型,并公布调查报告。因为该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其评选结果在全欧洲乃至全世界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而国内并没有一个如此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虽然《条例》中规定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故障车辆进行鉴定,但是难以剥离或阻断鉴定方与相关厂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容凯汽油滤清器介绍,对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仍属于体制内裁决,在所有环节中,外部监督权并没有明显增加,所以在升级法规的同时,监管环境也相应升级才能相得益彰。
  其一,“同一”替代“某一”,直接明了,而不含糊。其二,更重要的一点,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能仅仅停留在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也该在“缺陷”之列,其内涵更深,这是《条例》的最大进步之处。 http://www.cnrkf.com/en/NewsView.asp?ID=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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